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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川民初字第17号;(2008)民二终字第55号

更新时间:2023-07-03   浏览次数:10380 次 标签: 法人人格否认 人格混同 解开公司面纱 抵押物 抵押财产 配套建筑 装饰工程 承租人 使用权

文章摘要:

——关联企业人格混同的法人人格否认
【裁判要旨】公司之间股权关系交叉、均为同一法人出资设立,并由同一自然人担任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属于关联企业。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利用对各公司的控制权,无视公司独立人格,人员、财务等不作区分,并在各公司间随意移转、处置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造成关联企业的人格混同。由于关联企业人格混同而严重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将各关联企业视为同一主体,判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号】(2007)川民初字第17号;(2008)民二终字第55号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