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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淮中商终字第0038号

更新时间:2020-08-26   浏览次数:494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淮中商终字第0038号
【裁判摘要】公司之间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之间表征人格的特征或因素混同的一种状态。当公司与关联公司在公司财产、组织机构、经营业务等人格特征上混同时,其即自我破坏了法人地位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两大基础,公司则丧失了作为法人的独立性。而公司人格的独立性是其作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和股东以其股份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故公司之间构成人格混同,应否认其独立的法人人格,构成人格混同的公司相互之间亦应为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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