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梅兴法民二初字第505号;(2012)梅中法民二终字第94号
更新时间:2023-06-11 浏览次数:435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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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股东代为主张已注销公司遗漏债权的依据
【裁判要旨】公司虽已注销,但债务人对该公司注销前负有债务,已注销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公司债务人主张债权的,应认定该股东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案号】一审:(2012)梅兴法民二初字第505号;二审:(2012)梅中法民二终字第94号
【裁判要旨】公司虽已注销,但债务人对该公司注销前负有债务,已注销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公司债务人主张债权的,应认定该股东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案号】一审:(2012)梅兴法民二初字第505号;二审:(2012)梅中法民二终字第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