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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职务侵占罪

更新时间:2020-11-19   浏览次数:8827 次 标签: 金牌辩护

文章摘要:

【目录】1.什么是职务侵占罪?2.什么是职务侵占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4.什么是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5.什么是职务侵占罪主体?6.如何认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7.什么是职务侵占罪主观方面?8.国有单位中非从事公务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应当如何定罪?9.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邮件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10.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保行为,如何定罪?11.国有资本控、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如果定罪?12.合伙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合伙企业财产,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13.私营企业主利用职务便利占有本企业财物,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14.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如何定罪处罚?15.村委会等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16.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如何定罪?17.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其家庭用水用电费纳入单位用水用电之列,如何定罪处罚?18.职工利用假发票、骗取签字、伪造签字报销费用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19.个体工商户雇用的人员侵占雇主财物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20.受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委托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人员,利用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人员,利用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侵占该财产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21.不同身份的人相互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如何定罪处罚?22.职务侵占罪如何量刑处罚?

文章摘要2:

金牌辩护:职务侵占罪

作者: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职务侵占罪实际上是公司、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的“贪污罪”,是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单位内部从业人员的多发罪。单位从业人员哪些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哪些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如何保护自己远离职务侵占犯罪?无罪辩护网www.ishenglaw.net陈其象律师特别策划推出《金牌辩护:职务侵占罪》,教你更好地认识、防范职务侵占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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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2.什么是职务侵占罪犯罪客体?

3.什么是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

4.什么是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

5.什么是职务侵占罪主体?

6.如何认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7.什么是职务侵占罪主观方面?

8.国有单位中非从事公务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应当如何定罪?

9.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邮件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10.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保行为,如何定罪?

11.国有资本控、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如果定罪?

12.合伙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合伙企业财产,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13.私营企业主利用职务便利占有本企业财物,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14.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如何定罪处罚?

15.村委会等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16.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如何定罪?

17.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其家庭用水用电费纳入单位用水用电之列,如何定罪处罚?

18.职工利用假发票、骗取签字、伪造签字报销费用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19.个体工商户雇用的人员侵占雇主财物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20.受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委托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人员,利用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人员,利用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侵占该财产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21.不同身份的人相互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如何定罪处罚?

22.职务侵占罪如何量刑处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十二条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7]7号)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便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闽高法[2015]26号(2015年7月14日修订版)

(九)职务侵占罪 271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职务侵占达到数额较大 1 万元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六个月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职务侵占达到数额巨大 30 万元(10 万元)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数额每增加 20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2)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数额每增加 5 万元,可以增加 1 个月至 3 个月刑期。

(1)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数额每增加 50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

(2)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但犯罪数额不满 200万元的,数额每增加 3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数额超过 200万元的,超过数额每增加 6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

(1)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

(2)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3)多次职务侵占的。

4.确因治病等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刘宏职务侵占案

————用工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原单位工作人员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裁判要旨】用工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原单位工作人员在实际行使管理职责,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于庆伟职务侵占案

【提示】公司的临时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摘要】单位临时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董佳等人职务侵占、伪造有价票证案

【提示】东方明珠塔观光券是否属于有价票证?伪造东方明珠塔观光券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

【裁判摘要】伪造的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观光券,应当认定为有价证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出售伪造的观光券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贺豫松职务侵占案

———临时搬运工窃取铁路托运物资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裁判要旨】临时搬运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王一辉、金珂、汤明职务侵占案

——利用职务便利盗卖单位游戏“武器装备”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设定的游戏角色身上,通过修改数据生成极品“武器、装备”出售给其他玩家进行获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虞秀强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利用代理公司业务的职务之便将依据合法、有效合同取得的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罗辉、王凌云等侵占案

【裁判摘要】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骗取公司代管的客户保证金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

【裁判摘要】被告人作为国有公司雇佣的一般工勤人员,对国有财产不具有管理权利,不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其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共谋,内外勾结共同窃取国有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

·林通职务侵占案

【裁判摘要】当名义职务与实际职务范围不一致时,应以实际职务范围为标准判断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

·张建忠侵占案 

【裁判摘要】雇员利用职务之便将个体工商户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

①个体工商户的雇员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②个体工商户雇员将代为保管的户主财产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

·村干部侵吞土地补偿费的定性

【裁判要旨】在适用立法解释所规定的“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时,应准确理解立法本意,注意把握“协助”的时间节点,避免扩大从事公务的认定范围。村干部只有在代表人民政府而不是所在村基层组织,就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限时,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汪之华等职务侵占案

——涉公房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及犯罪数额计算

【裁判要旨】物业公司的管理层干部利用审核公房承租人资格的职务便利,低价向自己的亲友或他人非法出让不具流通性的公房承租权,使自己的亲友或他人虚构成为公房承租人同时,利用房产交易中心只进行形式审查的操作方式,制作出具虚假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等材料,使公房产权得以顺利变更登记到个人名下,以便自己的亲友或他人获取房屋转让后的巨额差价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行为人利用工作之便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中牟利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黄志伟、徐蓉俊侵犯商业秘密案  

【裁判要旨】利用工作之便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利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杨永承合同诈骗案——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通过骗取方式将收取的公司货款据为己有,是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还是挪用资金罪  

【裁判要旨】获得公司临时授权从事某些具体事务的代理人不能认定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因此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诈骗行为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康金东盗窃案——骗得财物保管权后秘密窃取代为保管的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利用熟悉工作环境或工作条件的便利,采取侵占、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将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以盗窃罪论处。

【裁判规则】以欺骗方式取得他人财物的保管权,而后秘密窃取代为保管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董磊等盗窃案  

【问题提示】雇员下班后返回工作场所秘密窃取自己上班期间保管使用财物的,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要点提示】雇员下班后返回工作场所秘密窃取自己原保管使用财物的,不应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裁判要旨】利用对环境熟悉的便利条件,窃取本单位财物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以盗窃罪论处。

·杨志成盗窃案  

【裁判要点】行为人在实施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其易于接触公司财物的工作便利,但其不具有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责。仅是因自身工作熟悉作案环境,而利用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条件秘密窃取本单位的财物,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范军盗窃案——偷配单位保险柜钥匙秘密取走柜内的资金后,留言表明日后归还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

【裁判要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事后留言表明自己身份并表示日后归还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裁判规则】利用担任私营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便利,窃取企业财物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以盗窃罪论处。

·赵某盗窃案——如何区分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  

【裁判要旨】轮流值班管理公司服务台现金的收银员,在自己当值期间私配服务台现金抽屉的钥匙,在他人值班期间侵占服务台现金,不构成职务侵权罪,应以盗窃罪论处。

·胡联诈骗案  

【裁判要旨】骗取财物行为虽与其工作存在一定的关联,但未利用职务上便利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以诈骗罪论处。

·任祖翰、刘岭职务侵占案  

【问题提示】混合所有制公司负责人利用关联交易行为为同财共居的近亲属开办公司并非法牟利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要点提示】混合所有制公司负责人利用关联交易行为为同财共居的近亲属开办公司并非法牟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或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王某职务侵占案  

【要点提示】只要行为人具有并利用其特定的职务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无论其职务是如何获得,均不影响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要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未经单位授权,私自收取他人费用,并予以非法占有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林连枝职务侵占案  

【要点提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履行集体管理事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集体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

·朱文博、高毅、张文洁公司人员受贿、行贿案  

【问题提示】利用职务便利,擅自领取、转让、买卖本单位机动车辆牌照,收取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要点提示】利用职务之便,擅自领取、转让、买卖本单位机动车辆牌照,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裁判要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性利益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外资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应视为一种财产性利益,不能扩大解释为财物)。

·李爽职务侵占案  

【要点提示】妻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丈夫系大股东的公司财产仍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要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司财产的,即使该公司系家族企业,亦构成职务侵占罪。

·何华兵职务侵占案  

【问题提示】职务侵占罪是否一定要求行为人采取虚报账目、虚列开支等隐秘手段侵占单位财物?行为人卷走单位账内资金,未与单位办理任何财务交接手续,后去向不明,但在其被司法机关调查时称其一直打算归还单位资金,在此情况下能否认定其具有职务侵占的故意?

【裁判要旨】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非隐秘手段侵吞本单位财物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未与单位办理任何财务交接手续,携款擅自离开单位去向不明,在司法机关发现后尽管辩称其打算归还单位资金,仍可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成俊彬诈骗案  

【问题提示】被告人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明和驾驶证件以非法手段取得被害单位司机职务,进厂后即利用外出送货之机将被害单位的车辆开走,并将部分赃车进行销售,其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即行为人所取得职务或者身份的手段非法性对行为性质的认定是否产生影响?

【裁判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应聘担任职务,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吴定岳职务侵占案  

【问题提示】利用职务便利,冒领合伙人垫付的投资款拒不归还构成犯罪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要点提示】利用职务便利,冒领合伙人垫付的投资款拒不归还,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要旨】以共同发起设立公司的方式进行投资的,后投资不成,投资人之一利用职务便利冒领其他投资人垫付的投资款拒不归还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赵卫明、王平安盗窃案  

【要点提示】行为人利用易于接近作案目标的工作条件便利而非职务上的便利,盗窃公私财物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潘勇、王伟职务侵占、虚报注册资本、贷款诈骗案——以非法侵占物进行抵押贷款、逾期不还贷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旨】以非法侵占的车辆进行抵押贷款是对赃物的处置行为。行为人虽隐瞒了抵押物的非法性质,但银行方并不会因之遭受实际的经济损失。根据刑法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不宜在追究其职务侵占刑事责任的同时,再行追究其贷款诈骗的刑事责任。

·钱银元贪污、职务侵占案——如何理解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问题】被告人作为村支书,以村集体土地需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由,增收租地单位土地租金,是否属于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其侵吞所增收租地单位土地租金的行为,是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贪污罪?

【裁判要旨】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将集体收取的土地租金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石锡香等职务侵占案  

【要点提示】国有事业单位改制为国有控股事业单位后,原来承担管理职责、从事公务的人员,继续在原岗位从事公务的,由于单位性质发生变化,如与国有事业单位间不具有委派关系,不应再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裁判要旨】国有事业单位改制为国有控股事业单位后,原来承担管理职责、从事公务的人员,继续在原岗位从事公务的,如与国有事业单位间不具有委派关系,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不构成贪污罪,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吕书阳、崔友方走私制毒物品、职务侵占案  

【问题提示】以单位名义走私制毒物品并私分货款的行为如何认定与处罚?

【要点提示】擅自以非国有单位名义走私制毒物品并侵吞货款的,可按自然人犯罪处理,依法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和职务侵占罪。考虑到货款的性质及其权属,在不认定单位犯罪的情况下,不宜在刑事判决中追缴单位财产。

【裁判要旨】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以非国有单位名义走私制毒物品并侵吞货款的,可按自然人犯罪处理,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和职务侵占罪。

·吴某合同诈骗案——挂靠轮船公司的个体船主,在履行承运合同过程中采用以次充好的方式骗取收货方收货并向货主足额支付货款及运费的,该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挂靠在劳资关系和业务关系上相互独立,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特征。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法,能通过以次充好的方式截留,并取得财物的最终控制权,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一般构成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

·雒彬彬职务侵占案  

——网游客服盗刷游戏虚拟财产贩卖行为的定性与数额认定

【裁判要点】对于犯罪数额,因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其价值不宜直接依照网游公司的定价认定,以行为人在网上商城贩卖的价格认定更为合适。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江职务侵占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8期(总第154期)】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者利用自身因执行职务而获取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普通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不仅负有将货物安全及时地送达目的地的职责,同时对该货物负有直接保管的义务。货运驾驶员在运输途中,利用其运输、保管货物的职务便利窃取货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王一辉、金珂、汤明职务侵占案

——利用职务便利盗卖单位游戏“武器装备”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设定的游戏角色身上,通过修改数据生成极品“武器、装备”出售给其他玩家进行获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规则】网络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修改数据生成网络虚拟财物并出售给其他玩家,获利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曹建亮等职务侵占案——村干部侵吞土地补偿费的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1】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土地征用补偿费用以贪污罪论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该人员系村基层组织人员;二是系在从事公务,即协助人民政府进行特定行政管理工作;三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吞了公共财产。如果村干部并非是在协助人民政府对土地征地补偿费用进行管理,此时,村干部并不具有从事协助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职权,并非从事公务,这个阶段即使侵吞了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也应以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论处。

【裁判要旨2】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本质上是土地所有权由集体转为国家所有的利益补偿,一旦被征用方的损失依法得到填补,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便已实现,针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进行管理的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即告终止。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的公务,应当限于协助政府核准、测算以及向因土地征用受损方发放补偿费用的环节。一旦补偿到位,来源于政府的补偿费用就转变为因出让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个人土地使用权而获得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之后对该款项的处理属于村自治实务和个人财产处置。此时,村干部的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公务职责也就相应终结。

·谭世豪职务侵占案

——单位员工利用本单位业务合作方的收费系统漏洞,制造代收业务费用结算金额减少的假象,截留本单位受托收取的业务合作方现金费用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对单位职工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已有的行为如何定性,要视单位性质、行为人的身份、犯罪手段、涉案财物属性等因素综合判定。单位员工利用本单位业务合作方的收费系统漏洞,制造代收业务费用结算金额减少的假象,截留本单位受托收取的业务合作方现金费用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管理控制的财物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张某职务侵占案

【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鄂刑再4号

【裁判摘要】本院审查认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鸿威公司是由张某和其妻苟某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张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由其实际经营和管理,股东只有张某和苟某夫妻二人,虽然关某1与永顺公司曾与鸿威公司及张某之间有来往,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关某1和永顺公司系鸿威公司股东。基于张某与苟某的特殊关系,张某在鸿威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货款收回后未上账而予以支配,从形式上看其行为侵占了鸿威公司的财产,但张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对鸿威公司的财产进行处置,且张某将该款用于偿还成立鸿威公司时所借的欠款,亦经苟某认可,故此行为本质上并没有损害鸿威公司的利益。综上,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申诉人张某采取收入不上账的手段支配鸿威公司货款347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张某的行为没有损害鸿威公司的根本利益,亦未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张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

【解读】股东采取公司收入不入账的手段支配公司货款原则上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如果该股东实际持有公司100%股权(或者公司其他全部股东均同意该行为),且该笔款项最终用于公司经营,该行为在本质上没有损害公司利益,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

·麦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无罪案

【裁判要点】公司大股东将涉案投资项目和资金在两家关联公司之间流转,但没有证据证明本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该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公司其他股东认为大股东的上述行为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生效文书编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7号刑事裁定(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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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金牌辩护:职务侵占罪   http://www.ishenglaw.net/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