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70号
更新时间:2023-06-22 浏览次数:296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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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70号
【裁判要旨】
①通过协议方式进行的地级市属企业收购行为,收购合同未经政府审核批准,应认定为无效。
②协议出售国有企业,未经贷款银行同意债务转移的,不符合《合同法》第84条关于债务转移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③受让方在未付清收购款的情况下,以其所收购企业作为担保获取有关银行的贷款收购企业,其行为违反《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5条关于“购买者应出具不低于所购买企业价款(以下简称价款)的有效资信证明,不得以所购买企业的资产作抵押,获取银行贷款购买该企业”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裁判要旨】
①通过协议方式进行的地级市属企业收购行为,收购合同未经政府审核批准,应认定为无效。
②协议出售国有企业,未经贷款银行同意债务转移的,不符合《合同法》第84条关于债务转移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③受让方在未付清收购款的情况下,以其所收购企业作为担保获取有关银行的贷款收购企业,其行为违反《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5条关于“购买者应出具不低于所购买企业价款(以下简称价款)的有效资信证明,不得以所购买企业的资产作抵押,获取银行贷款购买该企业”的规定,应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