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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中国法律审查仲裁条款无效情形之——没有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

更新时间:2016-03-05   浏览次数:276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最重要法律规定。不符合该规定的仲裁协议(条款)均不能约束当事人。首先第一种是没有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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