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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二终字第71号

更新时间:2023-06-29   浏览次数:307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仲裁机构的约定得以发生效力的条件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二终字第71号
【裁判要旨】约定遵循某仲裁机构条款不能视为约定仲裁机构——仲裁条款约定“遵循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条款”不能推出当事人接受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结论,不能确定仲裁机构的唯一性和排他性,依法应属无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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