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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聊民二初字第123号裁定书

更新时间:2019-06-09   浏览次数:276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提示】由合同双方所在地仲裁委仲裁管辖属于约定不明。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约定“合同双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应视为当事人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裁定书字号】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聊民二初字第123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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