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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应否对罗庄街道办事处的债务承担责任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6-07-17   浏览次数:391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应否对罗庄街道办事处的债务承担责任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4年7月8日 [2004]执他字第15号)
【摘要】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少数人意见,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函民字[2000]36号批复,“以原罗庄镇的行政区域设立罗庄街道办事处。办事处机关驻原罗庄镇人民政府驻地。”鉴于罗庄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区域及机关驻地与原罗庄镇政府完全一致,且罗庄区人民政府在《关于设立罗庄、傅庄、盛庄、汤庄街道办事处的请示》报告中亦明确表示,新设立的街道办事处“财政体制执行原财政体制,原镇政府的债权债务由设立后的相应办事处承担”,我们认为,新设立的街道办事处与原镇政府在行政区域和财产上具有承继关系,此案可参照我院法释[1997]1号批复的精神,由新设立的街道办事处承担原镇政府的债务。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应否对罗庄街道办事处的债务承担责任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4年7月8日 [2004]执他字第15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应否对罗庄街道办事处的债务承担责任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少数人意见,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函民字[2000]36号批复,“以原罗庄镇的行政区域设立罗庄街道办事处。办事处机关驻原罗庄镇人民政府驻地。”鉴于罗庄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区域及机关驻地与原罗庄镇政府完全一致,且罗庄区人民政府在《关于设立罗庄、傅庄、盛庄、汤庄街道办事处的请示》报告中亦明确表示,新设立的街道办事处“财政体制执行原财政体制,原镇政府的债权债务由设立后的相应办事处承担”,我们认为,新设立的街道办事处与原镇政府在行政区域和财产上具有承继关系,此案可参照我院法释[1997]1号批复的精神,由新设立的街道办事处承担原镇政府的债务。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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