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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二中经初字第466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经终字第86号

更新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5708 次 标签: 代位权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债权人依生效判决另提代位诉讼,不属重复起诉——债权人以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为依据,代位向次债务人主张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从当事人诉讼地位、行使权利后果、法律关系上来看,均不属于债权人重复主张债权。
【裁判规则】代位权诉讼不必然因先于债权确认诉讼而中止审理——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诉讼虽立案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但在法院受理代位权诉讼后短期内,即对债权人与债务人诉讼作出裁决,不应认定债权人滥用代位权,代位权诉讼亦不必中止审理。
【裁定书字号】一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二中经初字第466号;二审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经终字第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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