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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06-22   浏览次数:422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起算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摘要】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约定借款方分期偿还债务的,给付每一笔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合同中所确定的几次分别履行的款项应当被理解为整个合同整体权利义务的有机组成部分。合同作为一个整体,其权利义务是不可分的,同一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分别作为整体的权利与义务存在。尽管合同是分期履行,但其义务的设定是依据同一份合同,其义务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构成了权利人的权利内容,故权利人可以在该项作为整体的权利最终到期而未能实现时,就该项权利提出主张。
【裁判意见】
①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起算,自200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观点不一,多在“从最后一期届满后起算”和“应从每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分别起算”两种观点之间徘徊不定。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问题的司法态度的转变和统一的裁判尺度的初步形成,始于本案判决。
②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起算,应于债务人的整体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③分期履行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履行日期开始计算:A.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B.与其他国家民法中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相比,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过于短促;整体限制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做法,有利于保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前后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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