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成民初字第153号
更新时间:2023-04-29 浏览次数:193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代位权)
【案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成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要旨】债务人将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债权人,因未满足债权转让成立要件的,债权人仍得以行使代位权方式主张对次债务人的请求权。
【案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成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要旨】债务人将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债权人,因未满足债权转让成立要件的,债权人仍得以行使代位权方式主张对次债务人的请求权。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债务人死亡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