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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法院能否主动审查诉讼时效

更新时间:2018-04-22   浏览次数:527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摘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而诉讼时效制度属于私法属性,诉讼时效抗辩权是义务人的权利,义务人是否行使该权利完全取决于其意志,应当由其自由处分,司法无需过多地干预。如果法官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进行主动审查,一方面,会出现法官代替义务人行使抗辩权,干预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另一方面,因法官主动审查而明确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对权利人的权利不予保护,从而变相否定诚实信用的还债行为,不利于公序良俗原则的维护,同时,还有违法官居中裁判地位的确立。如果案件中当事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应当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如果当事人仍未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的理论认为,之所以可以作出缺席判决,是基于缺席视为缺席方承认相对方主张的相关事实和诉讼请求,就诉讼时效抗辩权行使而言,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应视为缺席方不行使该抗辩权,人民法院在处理时不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进行裁判。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可缺席判决的情形较多,并不能因为当事人未出庭就对其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不予审理,如果当事人所提交的书面意见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则应当认定其已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予以审理。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审判监督指导》 2012 2第2辑(总第4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245页。
【说明】对此问题,《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也明确,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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