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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修改格式条款有异议的,应提交原本予以反驳

更新时间:2016-03-11   浏览次数:5349 次 标签: 保证 格式条款 合同文本 诉讼时效 瑕疵合同

文章摘要:

对已修改格式条款有异议的,应提交原本予以反驳——债权人提交证据证明保证期间格式条款已修改的,已协商变更格式条款不再视为格式条款,不适用不利解释规则。
【要旨】债权人提交保证期间格式条款已修改的,合同对方主张格式条款未修改的应负举证责任。已协商变更格式条款不应再视为格式条款,不适用格式条款不利解释规则。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又出具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担保书,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案例】格式条款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被变更,该条款不应再视为格式条款--双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凌建光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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