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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黄民五(商)初字第2910号;(2012)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88号

更新时间:2023-01-19   浏览次数:4468 次 标签: 保证期间 依职权审查

文章摘要:

——保证责任的期限和免除的实践探索
【裁判要旨】对债权行使是否超过保证期间法院应当主动审查——根据《担保法》第25条关于“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的规定,保证期间性质应为除斥期间,故在保证人缺席审判的情况下,法院仍应对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进行审查。
【案号】一审:(2011)黄民五(商)初字第2910号 二审:(2012)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88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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