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响民二初字第26号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公司承包经营是当事人选择的一种公司经营方式,是股东关于公司营运所作出的制度选择和安排。在生活中依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承包和公司股东承包两类。公司股东承包又分为三种形式:公司与股东签订承包合同、股东以公司名义签订承包合同、股东与股东签订承包合同。对于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效力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无论何种承包形式,只要法律不予禁止,不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不侵害他人利益,就没有理由加以否定和排斥,应认定合法有效。
【案号】(2008)响民二初字第26号
【案号】(2008)响民二初字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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