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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二中经初字第383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沪高经终字第223号

更新时间:2023-07-03   浏览次数:7431 次 标签: 股权质押 质押合同效力 质押 合同效力 未经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虽规定企业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应将有关文件报送审批机关审查,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但该规定仅是行政规章,不能替代《担保法》有关规定。
【案号】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二中经初字第383号;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沪高经终字第223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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