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银行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应担侵权之责 更新时间:2016-03-20 浏览次数:244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银行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应担侵权之责——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湘潭市板塘支行与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湘潭中间试验所及湘潭市有机化工厂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问题之缘起和说明 2二、基本案情及9号复函内容 3三、分析及研讨 4四、结语 上一篇: (2011)鼓商初字第348号;(2011)宁商终字第793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