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更新时间:2016-03-23 浏览次数:281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将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要旨 2案情 3裁判 4评析 上一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责任承担问题的会议纪要 下一篇: 是不是共同债务,还应举证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一方,有义务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