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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鄂民监一再终字第00016号

更新时间:2019-06-18   浏览次数:428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鄂民监一再终字第00016号
【裁判要旨】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未通知债务人,后债权人又接受了债务人的还款,已构成了不当得利,第三人可依法主张债权人返还不当利益。
【裁判规则】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影响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行为效力,让与人应将转让后债务人向其支付的款项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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