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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乌中经初字第28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3)新民二终字第66号

更新时间:2023-06-19   浏览次数:7082 次 标签: 债权转让 行政命令 通知义务 民行交叉 行民交叉

文章摘要:

(债权转让)
【裁判要旨】金融机构依行政命令和合同当事人意愿进行债权转让,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由转让,虽未为通知义务,但根据事实能推定债务人知道债权人转让债权的,该债权转让有效,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乌中经初字第285号;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3)新民二终字第66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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