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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浦民二(商)初字第1700号

更新时间:2023-01-16   浏览次数:4925 次 标签: 抵押 合并审理 债权转让 信托 主从关系

文章摘要:

——信托型资产证券化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
【案号】(2009)浦民二(商)初字第1700号
【裁判要旨】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是高度金融衍生技术的新产物。司法实践中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纠纷是目前金融审判工作新难问题。在资产证券化纠纷中应如何界定委托人、信托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和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信托公司应如何行使信托资产中的抵押权、如何界定信托资产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权利义务等,均是司法实践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裁判规则】受托受让车辆抵押贷款债权后可一并主张抵押权——机动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采用信托关系的法律框架,信托公司作为信托关系受托人在主张贷款主债权同时,可以自己名义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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