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连民二初字第02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苏民二终字第013号
更新时间:2023-06-19 浏览次数:356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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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
剥离收购不良资产协议属于行政性的资产划拨合同,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债权转让,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合同,不应受合同法调整。
打包债权协议的受让人相对于出让人的合同权利应当以其支付的对价为限,而不能以受让的债权标的额为限。
债权受让人无权就该债权转让存在瑕疵而向该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连民二初字第020号(2004年9月3日);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苏民二终字第013号(2005年3月18日)
剥离收购不良资产协议属于行政性的资产划拨合同,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债权转让,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合同,不应受合同法调整。
打包债权协议的受让人相对于出让人的合同权利应当以其支付的对价为限,而不能以受让的债权标的额为限。
债权受让人无权就该债权转让存在瑕疵而向该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连民二初字第020号(2004年9月3日);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苏民二终字第013号(200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