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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赵××与梅州市××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梅州分行购买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3-06-11   浏览次数:4677 次 标签: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解除 解除后顾 按揭 抵押权 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实现 商品房典型案例 抵押

文章摘要:

——合同解除后,房屋买受人有义务向贷款人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贷款人对房屋买受人原购买的店铺有优先受偿权
【提示】揭贷款合同解除后抵押权仍享有优先受偿权——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按揭抵押借款合同解除后,房屋买受人有义务向贷款人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贷款人对房屋买受人原购买的商品房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解除后,房屋买受人与出卖人应按连带责任承担偿还尚欠贷款的责任。根据《担保法》第52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的规定,虽然合同被解除,但抵押借款合同的债权尚未结清,故抵押权仍存在,抵押权人即贷款人对处理抵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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