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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3)鼓民二初字第143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徐民二终字第580号

更新时间:2023-06-19   浏览次数:275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传来证据的运用)
【裁判要旨】对于复印件之来源能够作出较为合理之解释并与其他相关联证据相互印证,复印件可以作为定案之依据。
【裁判意见】复印件能否作为定案之依据。依照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如果对于复印件之来源能够作出较为合理之解释并与其他相关联证据相互印证,复印件并非不可以作为定案之依据。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3)鼓民二初字第143号;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徐民二终字第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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