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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更新时间:2021-10-23   浏览次数:11460 次 标签: 欠缴税款 税收滞纳金 税款滞纳金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8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1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2日起施行。
【摘要】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实务要点】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法院应依法受理。依《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法院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规定处理(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但不应列入破产债权)。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文章摘要2:

【注解】(1)税款滞纳金本质上不同于罚款,属于国家税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2)《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1款第2项将“破产人所欠税款”作为具有优先权的破产债权,税款滞纳金也应列入破产债权(普通债权);(3)《批复》仅将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而在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已经发生的欠缴税款的滞纳金作为破产企业对外负有的债务依法列入破产债权(普通债权),对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否纳入破产债权的争议依法向受理该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应当依法受理;(4)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规定处理,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但不应列入破产债权。——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78.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法院应否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1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2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1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2〕9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税款滞纳金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青民他字〔201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