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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02)扬邗经初字第249号

更新时间:2023-06-19   浏览次数:169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取款人出示的银行卡能通过相应仪器识别,输入的密码与存款人预留的相同,银行付款行为应视为适当、全面履行,不应承担存款被冒领责任。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02)扬邗经初字第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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