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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01)屯民二初字第105号;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黄民二终字第2号

更新时间:2023-06-19   浏览次数:205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根据私人密码使用即为本人行为的原则,银行卡密码由本人生成且处于保密状态下由本人持有和使用,客观上只要在交易中使用了私人密码,如无特殊事由,应视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至于密码是否有本人使用,银行不负举证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01)屯民二初字第105号;二审判决书: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黄民二终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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