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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7)思民初字第3931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民终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

更新时间:2023-03-06   浏览次数:6230 次 标签: 担保范围 储蓄合同 恶意透支 支付义务 信用卡透支

文章摘要:

(保证责任)
【提示】信用卡过期后产生的透支债务不应由保证人承担。
【裁判要旨】银行对于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未尽止付义务,亦未在其提供的信用卡担保格式合同中规定银行因自身疏忽大意或放任等过失未及时止付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实质上是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这种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显失公平,依《合同法》第40条规定应属无效。
【裁判文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7)思民初字第3931号民事判决书;二审调解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民终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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