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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闸民二(商)初字第224号;(2012)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65号

更新时间:2023-06-18   浏览次数:276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涉框架合作协议不当得利纠纷的法律适用
【裁判要旨】本案是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鉴于不当得利制度的衡平补缺功能,一般认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不能与合同请求权竞合。但在具体案件审理时,涉及双方当事人存有框架合作协议的案件,不能以偏概全,不能仅以当事人双方存在合同作为适用不当得利制度的条件,而应综合考量债权人是否针对主张利益具有合同之债请求权,以及受益人取得利益过程是否得当、保有利益是否有权利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适用不当得利制度。
【裁判规则】银行与特约商户虽签订框架协议,但单项的交易内容同样构成各自独立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特约商户针对同一笔或几笔交易收取银行重复交付的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
【案号】一审:(2012)闸民二(商)初字第224号;二审:(2012)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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