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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黄民五(商)初字第739号;(2011)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293号

更新时间:2023-06-14   浏览次数:232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银行特约商户对消费行为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
【案号】(2010)黄民五(商)初字第739号;(2011)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293号
【裁判要旨】特约商户参与信用卡结算,其前提是与客户存在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关系,并按照商业惯例应保存相应的交易发票、凭证、销售记录或清单。特约商户若不能证明消费行为发生的真实性,应就发卡行因非授权交易遭受的损失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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