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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武侯民初字第597号;(2008)成民终字第719号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380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特约商户对信用卡持卡人签名仅负有形式审核义务
【裁判要旨】特约商户对信用卡刷卡消费者签名负有形式上的一般审查核对义务,即只需核对持卡人在pos机消费凭证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的签名是否一致,其核对的内容仅为汉字拼音是否相同,文字是否相同,书写形态是否大致相符。发卡行对持卡人挂失前被盗刷卡消费所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案号】(2007)武侯民初字第597号;(2008)成民终字第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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