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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基本原则

更新时间:2022-12-30   浏览次数:5711 次 标签: 【民法典未规定】 担保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文章摘要: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反以不正当理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应支持)。
【解读】该部分内容系基于原担保法规定,民法典未规定该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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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担保法》

  第三条【担保活动基本原则】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

  第三条【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遵纪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及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西安市商业银行与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9期(总119期)】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150号

【裁判摘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属于部门规章。不能作为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

 (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款,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均构成合同履行中的违约,本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债务人、担保人反以不正当理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应支持。

【裁判规则】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反以不正当理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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