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时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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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3条采取“担保行为”说。
1.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
(1)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主要是《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A.担保行为发生时间是指担保关系的形成时间,即当时缔结担保关系的时间;
B.担保行为发生时间非担保合同生效时间、担保合同履行时间。
(2)《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不再参照适用。
2.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
(1)适用《担保法》;
(2)是否适用担保法解释以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是否终审为标准:
A.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B.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施行以前作出的担保问题的司法解释,与担保法、本解释相冲突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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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采取“担保纠纷”说。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4]8号)的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A.该规定施行后发生的担保纠纷案件;
B.该规定施行前发生的尚未审结的第一审、第二审担保纠纷案件。
(2)不适用范围:该规定施行前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担保纠纷案件,进行再审的案件。
2.《担保法》生效后发生的担保行为和担保纠纷:适用《担保法》和《担保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3.《担保法》生效之前订立的保证合同中:
(1)对保证责任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
(2)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始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一般保证;
(3)明确约定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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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存在“担保行为说”与“担保纠纷说”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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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
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