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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担保

更新时间:2021-01-31   浏览次数:3768 次 标签: 再担保

文章摘要:

再担保是指为担保人设立的担保,当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担保责任时,再担保人将按合同约定向债权人继续承担责任,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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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再担保是指为担保人设立的担保,当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担保责任时,再担保人将按合同约定向债权人继续承担责任,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性质 回目录

再担保是对担保的担保,是指在债务已设定担保的基础上,对该担保再设定担保,当前一担保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后一担保人在前一担保人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对债务清偿。 

再担保特征 回目录

1.再担保具有从属性:再担保是对从债(主担保)的担保。 

2.再担保适用范围具有有限性:

(1)只能适用于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中;

(2)不能适用于留置担保、定金担保中。 

3.再担保主体具有特定性:再担保人须为债权人、债务人、主担保人之外的人。 

4.再担保的内容具有确定性:约定不明则视为共同担保。 

再担保人追偿权 回目录

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再担保人追偿。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与再担保业务程序

  2.再担保程序

  (1)担保机构提出再担保申请或达到强制再担保界限;

  (2)根据担保机构的资信进行再担保审核;

  (3)签订再担保合同;

  (4)按约定支付再担保费;

  (5)主合同履约不能,担保机构代偿后,再担保机构按约定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6)再担保机构与担保机构共同对债务人实施追偿。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黄龙飞诉吕良等民间借贷案

【摘要】被告黄马生在该借条上签署“本人承担李靖生名下担保责任”,属再担保。当前一担保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后一担保人在前一担保人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对债务清偿,再担保人在承担再担保责任之后享有向债务人和主担保人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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