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 更新时间:2016-04-14 浏览次数:4666 次 标签: 交强险 物质损坏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次序 选择权 文章摘要: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赔偿的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如果优先选择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对物质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并不超过各保险人预期的合同义务范围,也没有增加保险公司的负担,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下一篇: 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