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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序担保

更新时间:2023-01-18   浏览次数:5685 次 标签: 司法担保 执行担保 执行和解担保 诉讼担保 诉讼调解担保

文章摘要:

司法程序担保(诉讼担保)是指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强制执行的担保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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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司法程序担保是指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强制执行的担保。

司法程序担保法律性质:属于诉讼担保行为、公法担保行为 回目录

1.由民事诉讼法调整,不适用担保法和民法。

2.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在担保关系成立上,仅因担保人向法院提供担保书、保证书并向法院交付担保财产的单方意思表示而成立(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

3.经法院审查认可:

(1)法院是担保关系的参与者;

(2)法院审查行为本质属于单方司法行为(不具有民事交易的本质)。

4.担保人抗辩权限制:

(1)担保人不再享有担保法规定的抗辩权;

(2)担保人可以在担保书中注明担保期限抗辩。

司法程序担保关系生效:扣押权属证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回目录

1.在案件审理、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法院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

2.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

司法程序担保权实现 回目录

1.强制执行担保:可以不通过诉讼程序直接执行;

2.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担保:法律、司法解释无明文规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司法程序担保不属于担保法调整范围,而由民事诉讼法进行调整;

②司法程序担保关系生效模式为“扣押权属证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理解与适用 回目录

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其性质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根据“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这样的文字表述,应当认定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方式为一般保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270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第四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百七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十、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

  18.将“十、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修改为“八、执行担保”。

  84.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85.54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86.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87.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3.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68、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在诉讼中为当事人提供的保证

  21.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保证人为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提供保证的,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如果被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的财产。

  22.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的,被执行人逾期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的财产。

·关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何追究保证人责任问题的批复【废止】  

【摘要】

一、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保证人明知其逃匿下落,但拒绝提供被告人去处或者拒绝将被告人找回,以及与被告人串通,协助被告人逃匿的,可由保证人承担应由被告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根据案件事实,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确系犯罪分子,如保证人与被告人串通,协助被告人逃匿,视其情节,已构成犯罪的,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窝藏罪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湖北美儿雅股份有限公司等诉交通银行海南分行等担保协议纠纷一案

【案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琼经终字第59号

【提示】在法院没有介入的情况下,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三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不是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的执行担保,不具有执行担保的性质,属于有效的民事合同;债权人可以依据约定另行起诉第三人的保证责任。

【裁判摘要】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书是三方主体间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三方自愿协商的结果,该约定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该三方和解协议是一个有效的民事合同。债务人没有严格、全面履行三方和解协议,导致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生效民事判决,但并不影响三方和解协议的效力。因此,在三方和解协议中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的保证并不因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而解除或无效。因第三人所作的担保是向债权人作出的,并非向法院作出的,在法院没有介入的情况下,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三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不是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的执行担保,不具有执行担保的性质,纯粹属于三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结果。如果债务人没有履行三方和解协议,法院应依债权人的申请对生效民事判决强制执行;对三方和解协议中的保证的约定,因为涉及的是第三人,并非是债务人自身,所以债权人可以根据三方和解协议规定以保证人为义务主体另行起诉第三人的保证责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丹东市沿江开发区丹东港口经济开发总公司错误扣船担保纠纷上诉案

问题提示】为扣押船舶而提供的担保是诉讼担保还是债的担保?其担保期限应如何确定?

要点提示】为扣押船舶而提供的担保是诉讼担保而不是债的担保。该担保的期限应至扣押船舶所涉及的案件处理完毕,包括执行完毕为止,除非担保书中有明确的相反陈述或扣押船舶所涉及的案件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被依法驳回。

提示】诉讼担保与债权担保有何不同?因财产保全的错误致使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裁判要旨】诉讼担保的对象是诉讼行为,担保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得以实现,是相对于债权担保而言的一种担保方式,其性质是诉讼担保。因财产保全错误致使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时效,应从诉讼审理完毕时起算。

【案例索引】一审:广州海事法院(2005)广海法初字第396号(2005年12月9日);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18号(2006年7月27日)

·泉州市丰泽区城东粮食管理站诉郑志坚保证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1】连带保证中主债务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与债务人是否处于同一法律地位?

要点提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中主债务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一法律地位,债权人可以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也可以单独起诉连带保证人。

问题提示2】第三人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中提供保证后,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否免除?如果债务人未履行调解协议,债权人能否另案起诉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提示】诉讼中设立连带保证债权,可在其后单独起诉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调解协议未履行,债权人得以另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要旨】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签订调解协议不能视为同意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债务人未履行调解协议,债权人另案起诉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不属于一案二诉。

·润德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四建筑公司等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

提示】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保全错误时担保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摘要】

①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润德大厦被人民法院查封,客观上影响了润德集团对外出租,影响了其财产权利的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1号,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等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润德集团以润德大厦替换了人民法院对天成大厦的查封,在八局四公司的诉讼请求未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后,作为案外人的润德集团要求八局四公司,以及作为该诉讼保全担保人的八局大连公司连带赔偿因申请诉讼保全错误而造成的润德大厦的损失,于法有据。

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及《解释》的规定,申请诉讼保全错误,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或相关案外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关于还应承担大厦被查封期间租金相应利息,则不属于应当赔偿的损失。

·沈阳化工总公司诉本溪热电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3期(总101期)】

【裁判摘要】在诉讼调解中,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担保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在调解书中予以列明。

·指导案例117号: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点】根据民事调解书和调解笔录,第三人以债务承担方式加入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法院可以在该第三人债务承担范围内对其强制执行。债务人用商业承兑汇票来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虽然开具并向债权人交付了商业承兑汇票,但因汇票付款账户资金不足、被冻结等不能兑付的,不能认定实际履行了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对债务人继续强制执行。

·指导案例120号:青海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点】在案件审理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承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执行法院对保证人应当适用一般保证的执行规则。在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严重不方便执行时,可以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刘某某与姚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案——执行中为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一并提供的担保财产可予执行

【裁判要旨】执行中,担保人为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时,当然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若担保人同时为当事人之间的没有进入执行程序的其他债务一并提供担保的,被执行人不履行该债务时,亦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案号】执行:(2014)渡法民执字第00753号;(2014)渡法民执字第00312号

·王某某诉冯某借款合同案

【要点提示】执行担保应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但如果保证承诺是在审判前作出的,并且担保物未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法院不能直接追加保证人为被申请人,并直接执行其财产。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昌平县人民法院[1999]昌民初字第1829号(1999年11月17日)(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