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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贪污罪犯罪主体?

更新时间:2016-04-18   浏览次数:145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贪污罪犯罪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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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污罪犯罪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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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 回目录

    1.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准国家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A.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提示】“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的内涵和外延法律上没有明确、权威性的解释。一般认为,“人民团体”是“国有”性质的团体;社会团体是非国有性质的团体。

    B.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 回目录

    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刑事司法中当行为人所在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界定涉及罪与非罪界限时,应当以企业的实际性质为标准来认定。

    ①“名为国有、实为个人投资”的公司、企业,承包人利用职务之便,以不正当手段占有企业财物,不能认定为贪污罪

    A.承包的公司、企业挂靠在国有企业,但单位不投资、不参加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是按照合同规定收取一定管理费,公司、企业的资金、生产资料全部由承包人筹集,是名为公有、实为私有的公司、企业;

    B.“红帽子”即使客观上对公司、企业的经营起到积极作用,也不应计入公司、企业投资之中。

    ②个人承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承包合同规定采用“大包干”的收益分配方式(即每年向发包单位上交固定金额的承包费),承包人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不正当手段占有该单位财物,其占有没有超出应归其所有的利润部分,不能认定为贪污罪

    ③个人承包国有企事业单位,承包合同规定承包人与发包单位按利润比例分成,承包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

    A.企业已经负债无利润可言,其非法占有的数额就是贪污的数额;

    B.企业决算确定赢利数额之后,确定是否构成贪污罪以及贪污数额。

    ④发包单位与承包人公共出资的企事业单位,承包人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不正当方式提取单位财物据为己有,定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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