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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贪污罪?

更新时间:2016-04-18   浏览次数:146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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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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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个人财产风险转嫁给所在单位使公共财物遭受损失的 回目录

    1.如果风险是确定的亏损,应当按照单位遭受损失的数额认定为贪污罪

    2.风险不确定的(不等同于实际损失),不应以贪污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二、国有企业经营权型承包是指发包方由经营管理为主变为监督管理为主,而承包方接受发包方的委托直接对承包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回目录

    1.可以构成刑法第381条第2款规定的贪污罪

    2.承包人未对企业投资、按照利润分成,承包人采取不正当手段提取超过自己应分得利润之外的资金,归自己所有的,应认定为贪污罪

三、国有企业劳务型承包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围绕着劳动报酬规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以承包方所承包的最终生产、经营成果指标作为分配的依据,承包方并因而相应地享有较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承担较大的生产经营责任 回目录

    1.承包方对接触、使用的生产资料并不具有管理、处分权;

    2.不能成为贪污罪犯罪主体。

四、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标准在于行为人的身份 回目录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虽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的,一律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其他情况下,凡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不论财物的性质如何,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非从事公务的人员又未被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即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非贪污罪]。

   【提示】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有不同的含义:

    ①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是利用其在职务上拥有的国家公权力;

    ②职务侵占罪利用的只是主管、经管、经手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的便利条件,而非国家公权力。

五、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区别 回目录

    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区别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六、贪污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区别:非法利益、非法占有 回目录

    1.行为人的亲友有无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如果行为人的亲友根本没有经营活动,或者仅仅是为了从行为人处获取公共财产的非法利益而虚设经营活动之形式,应当以贪污罪论处(变相贪污行为)。

    2.非法利润的数量是否严重违背市场等价交换规则,过分超出“谋取私利”的界限而变成“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果其所获得非法利润过分背离价值规律,应当认定为借位亲友非法牟利而行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之实,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七、隐匿国有财产并转入改制后的、行为人占有股份的股份制公司 回目录

    1.无论行为人最后有没有将隐匿的国有财产非法占为本人所有、行为人在改制后的公司、企业中是否有股份,对行为人均应当认定为贪污罪

    2.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基础的贪污罪数额,应当以被隐匿的国有财产的总数额计算,而不是以行为人个人所得或者其所占股份比例折算。

八、其他 回目录

    1.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2.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3.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变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债权可以成为贪污罪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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