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赃款赃物追缴等情形处理?
更新时间:2016-04-18 浏览次数:280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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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赃款赃物追缴等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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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贪污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大部分追缴的,一般应当考虑从轻处罚。
二、犯罪分子及其亲友主动退赃或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的,在量刑时应与办案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有所区别。
三、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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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后减少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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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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