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第三人基于委托付款承诺偿债的,不构成债务加入——第三人基于与债务人之间委托付款关系,承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应认定为债务履行承担 更新时间:2023-07-01 浏览次数:4205 次 标签: 借款合同 债务承担 委托付款 付款计划 文章摘要: 【要旨】第三人基于与债务人之间的委托付款关系,承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应认定为债务履行承担,而非保证或债务加入。 【案例】云南高院(2014)云高民二终字第245号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第三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的,构成并存式债务承担——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人债务,法律性质上属债务加入,债权人有权请求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还款 下一篇: (2014)楚中民二初字第16号;(2014)云高民二终字第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