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楚中民二初字第16号;(2014)云高民二终字第245号
文章摘要:
——第三人基于委托付款作出债务清偿承诺不构成债务加入
【裁判要旨】第三人基于与债务人之间的委托付款关系,承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在第三人未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及第三人未就债务部分移转与债权人或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保证和债务加入,而仅为债务履行承担。
【案号】一审:(2014)楚中民二初字第16号;二审:(2014)云高民二终字第245号
【裁判要旨】第三人基于与债务人之间的委托付款关系,承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在第三人未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及第三人未就债务部分移转与债权人或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保证和债务加入,而仅为债务履行承担。
【案号】一审:(2014)楚中民二初字第16号;二审:(2014)云高民二终字第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