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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亚民三初字第30号;(2015)琼民三终字第4号

更新时间:2023-06-19   浏览次数:5389 次 标签: 出资责任 外资企业 投资款 股东出资

文章摘要:

——外商将在大陆赚取的利润直接追加投资不能自然形成股东出资
【裁判要旨】公司企业的股权变更可以适用事实股东权利说,即只要事实上行使着股东权利,即使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也可以拥有股权,甚至可以请求公司为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但是,出于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考虑,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案号】一审:(2014)三亚民三初字第30号;二审:(2015)琼民三终字第4号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