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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举证证明其主体资格——复议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时,法院可依职权进一步查明和判断

更新时间:2023-07-05   浏览次数:4487 次 标签: 权属登记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主体资格 民行交叉 行民交叉

文章摘要:

【要旨】复议申请人复议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时,法院可依职权进一步查明,综合判断复议申请人是否具有复议资格。
【案例】山东菏泽中院(2014)荷行初字第191号《行政复议申请人复议主体资格的判断与查明》

文章摘要2:

参考资料

[1].  行政复议申请人复议主体资格的判断与查明   http://www.docin.com/p-14672134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