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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大同市新建路支行与山西省公路局大同分局、山西省交通厅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更新时间:2023-03-20   浏览次数:6166 次 标签: 车辆通行费 偿还贷款 保证 债务承担 债务转移 行政性文件 公路收费权

文章摘要:

中国建设银行大同市新建路支行与山西省公路局大同分局、山西省交通厅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山西省交通厅在本案中的责任应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无各方意思表示的行政文件不能作为债务转移证据——行政性文件未包含借款保证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亦无各方当事人转移债务的意思表示,不宜认定当事人之间转移了债务。
【裁判规则】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是管理人应履行的强制性义务——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是国家规定的车辆通行费收取者(管理人)应履行的强制性义务。车辆通行费的管理人(实际收取者)在保证债务已过期情况下,仍负有代为将所收取的车辆交通费全部用于偿还贷款的义务。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