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三方协议约定等额冲抵连环债务,应认定债务转移——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直接付款以等额冲抵各方连环债务的,应认定成立债务转移关系 更新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4999 次 标签: 保证 债务承担 债务转移 连环债务 第三人代为履行 文章摘要: 【要旨】第三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债权人存在连环债务,三方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直接付款以等额冲抵各方债务的,应认定三方成立债务转移关系。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提字第16号《债务转移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市××服务公司、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汝州市支行与中国建设银行汝州市支行债券兑付纠纷案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