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7)民终字第79号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7)民终字第79号
【提示】
①联建合同一方虽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但已履行联建审批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批准的,应认定联建合同有效。
②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联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联建审批手续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否则将导致联建合同无效。
【裁判摘要】联建合同一方当事人受让土地后,虽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但土地管理部门已发文批准认可。联建合同对方当事人以一方当事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主张联建合同无效,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提示】
①联建合同一方虽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但已履行联建审批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批准的,应认定联建合同有效。
②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联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联建审批手续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否则将导致联建合同无效。
【裁判摘要】联建合同一方当事人受让土地后,虽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但土地管理部门已发文批准认可。联建合同对方当事人以一方当事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主张联建合同无效,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