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民终字第136号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民终字第136号
【提示】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中出地一方不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出资一方约定收回投资并收取红利,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一方出地、一方出资的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
①出地一方已经通过出让或转让的方式取得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②实际负责开发建设的一方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企业;
③出资一方与出地一方对该房地产项目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裁判摘要】《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的缔约双方当事人均无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也没有取得拟开发土地的使用权,出资一方按约定对其中一个项目不参与开发经营却在一定期限内收回投资并享有红利。因此,该合同因出地一方不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而无效。出资一方约定收回投资并收取固定利率的红利的部分,属于企业之间的拆借,因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法规,亦应认定为无效。
【提示】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中出地一方不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出资一方约定收回投资并收取红利,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一方出地、一方出资的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
①出地一方已经通过出让或转让的方式取得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②实际负责开发建设的一方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企业;
③出资一方与出地一方对该房地产项目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裁判摘要】《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的缔约双方当事人均无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也没有取得拟开发土地的使用权,出资一方按约定对其中一个项目不参与开发经营却在一定期限内收回投资并享有红利。因此,该合同因出地一方不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而无效。出资一方约定收回投资并收取固定利率的红利的部分,属于企业之间的拆借,因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法规,亦应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