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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一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07-13   浏览次数:4381 次 标签: 土地使用权典型案例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一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合作建房合同中经规划国土局批准房屋容积率增加的,当事人双方对增建面积未约定,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裁判。
【裁判摘要】当事人双方在合作开发房地过程中,规划国土局批准房屋容积率增加,首层架空由停车用途改完商业用途,对最后经过批准确定为商业用途的首层房产如何分配,双方未作新的约定。在没有更为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解决首层面积如何分配的前提下,应比照双方主合同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照公平合理的分配方式对首层进行分割,才更加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即比照合作合同中关于房产分配的比例,按一方占60%,另一方占40%,进行合理分配。一审判决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关于增建面积的分配比例进行实际分割,依据不充分。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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