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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06-05   浏览次数:4426 次 标签: 土地使用权典型案例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建筑工程项目整体转让后,当事人取得项目进行独立承建销售,其行为不以对方意志为转移,不属于代理行为。
【裁判摘要】案涉合同名为承包合同,但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看,是甲方将诉争项目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可以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开发建设。双方在二审庭审时对合同中关于“大包干”的理解也是相同的,即是项目的整体转让;乙方在取得项目后,即进行独立的承建销售,其行为不以甲方的意志为转移;乙方也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甲方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即与他人签订了“转包协议”。以上情形均不符合代理的法律特征,因此,本案双方不是被代理与代理的法律关系,而是名为工程承包,实为项目转让合同。
【裁判意见】代理具有如下特征:①代理人须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民事行为;②代理是代理人代被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③代理是代理人以代理权为基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④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⑤代理由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直接承担责任。

文章摘要2:

【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3年第4集,总第16集,第278-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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